法官釋法
  為何該案中的中介人員黃某並非是一般違約行為,而是犯有合同詐騙罪?法官分析,這是因為兩者的主觀目的不同,前者有履行合同的意願,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後者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。另外,簽定合同的手段也不同,合同詐騙一般都採取冒充他人身份,虛造憑證等情節嚴重的欺詐手段,一般違約則通常無這些現象。
  再者,兩者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。合同詐騙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,或者無履行合同的能力,因此也就談不上會積極地去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,也有一些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履行少量合同約定義務,目的是為了騙取更多的財物。而一般違約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、履行的誠意和積極行為。
  最後,法官表示,兩者處置財物的方式也不同。合同詐騙中中介大多沒有將騙得的財物用於合同約定的事項上,反而將騙取的財物用於個人生活甚至進行揮霍,致使財物無法返回。一般違約則一般將財物用於合同約定事項。·凌越·
  凌越  (原標題:並非一般違約 而是合同詐騙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cznhdq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